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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重庆市冷冻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Froz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重庆市冷冻食品行业贸易、仓储、物流等有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织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代表本地区冷冻食品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经营者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冷冻食品行业贸易、仓储、物流的健康发展,促进本地区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家坝15号万吨冻品交易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企业总结和交流先进经验,评优颁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组织专家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部服务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研讨及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六)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突出宣传行业整体形象。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办理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国外企业在本地区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规定时间交清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换届时自荐或提名下届会长候选人,提交协会或支部委员会审核。

(六)必要时会长可委托副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名誉会长 :由国家机关单位离/退休的部级干部聘用担任和协会换届后的会长担任,任期分终生和届期任职荣誉会长享有参加协会选举权和建议权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本会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

(一)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本会会员,推动本会的事业发展。

(二)加强本会的先进文化建设,服务本会的人才成长。

(三)对本会的重大事务,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发挥决定性作用。并对本会理事会争议较大的议题,提出否决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时应优先在党员或愿意加入党组织积极分子中推荐。凡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候选人经过本会党组建初审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应该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不是协会负责人的)有权参加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员(代表)大会。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保证党组织活动基本费用的开支,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要将上级补助的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收益。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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